原告刘某。
被告陕西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某。
案由:合同纠纷。
2010年7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非标制作安装合同》,约定原告负责被告承接的商洛炼锌厂二氧化硫烟气治理改造工程中的非标制作及设备安装。合同详细约定了承包方式、造价及计算方式、结算方式等内容。合同履行中,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工程结束后,原被告双方达成了《商洛炼锌厂烟气治理工程非标制作及设备安装结算协议》,该协议内容为被告检验原告所干工程符合约定要求,并确认应支付原告工程款80000元。2010年12月16日,被告向商洛炼锌厂发出委托书,请求炼锌厂在应支付自己的工程款中支付原告80000元。2011年1月29日,被告以情况变化为由向商洛炼锌厂发出《情况说明》,要求炼锌厂暂付原告40000元。此后,原告从商洛炼锌厂领取了40000元。对剩余40000元因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原告于201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同意于签收调解书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31500元。原告对剩余8500元表示放弃。
二、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世武
审判员任康
代理审判员周怡
二O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