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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欧某诉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原告欧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乐昌市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欧某辉,湖南省宁远县舜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欧某诉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登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某担任庭审记录。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双方调解和好。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登福

二O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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