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谭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学生,住(略)。公民身份证号码:(略)。
法定代理人谭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系申请人谭某乙的伯父。公民身份证号码(略)。
被申请人李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娘家住宁远县X村,系申请人母亲。
申请人谭某乙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李某丁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谭某乙诉称,被申请人李某丁系申请人的母亲,2003年8月23日申请人父亲谭某丙因煤矿事故死亡后,被申请人李某丁于2004年8月以外出打工为名离家出走,杳无音讯,申请人家属多方寻找未果,被申请人失踪至今已达三年之久。为此,请求法院宣告被申请人李某丁失踪。
经查,被申请人李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X镇X村X组,娘家住宁远县X村,系申请人谭某乙的母亲。2003年8月23日申请人父亲谭某丙因煤矿事故死亡后,被申请人李某丁于2004年8月以外出打工为名离家出走,杳无音讯,虽经申请人家属多方寻找,仍不知其下落,已满三年。李某丁离家出走后申请人谭某乙一直由伯父谭某丙抚养。2012年2月23日,申请人谭某乙向本院申请宣告李某丁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3月1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李某丁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某丁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李某丁自2004年8月外出后,一直未与家人联系,也未对其女儿履行抚养义务,至今不知其下落,本院于2012年3月1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李某丁公告后,李某丁仍无音讯,故李某丁失踪的事实成立,对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李某丁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卢胜富
二O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潘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