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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某诉被告肖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罗某,男,1967年生。

被告肖某,男,48岁。

原告罗某诉被告肖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罗某于201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某承担。

审判员曹文斌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文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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