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延安美水酒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甘泉县X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延安美水酒有限责任公司销售部经理。
被告陕西省延长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甘泉县X村。
法定代表人赵某,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西安市X区韩森寨派出所,系该公司企管科副科长。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泉县X区居民,现住(略)。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09年9月份,被告陕西省延长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委托被告李某,在原告延安美水酒有限公司赊购100盒“十三春秋”、10箱白酒,购酒款为53800元,年底的时候清偿了10000元,剩余的43800元经原告延安美水酒有限公司多次催要没有结果,故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李某偿还原告延安美水酒有限公司的购酒款43800元,于调解书生效先行支付10000元,下欠的33800元在2012年3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895元,减半收取447.5元由原告甘泉县美水酒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忠涛
审判员李某峰
人民陪审员马玉成
二O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吕买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