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秀屿区埭头大邦基督教堂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莆田市X村。
负责人林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男,55岁。
原审被告刘某,男,48岁.
上诉人秀屿区埭头大邦基督教堂管理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郭某、原审被告刘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莆田市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上诉人秀屿区埭头大邦基督教堂管理委员会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秀屿区埭头大邦基督教堂管理委员会撤回上诉处理。
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明梅
审判员赵雪花
代理审判员黄荣华
二0一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黄贞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