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X村X组。
负责人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某,系龙某丈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某,系龙某、夏某儿子。
法定代理人龙某,系夏某的母亲。
上诉人长沙市X村X组与被上诉人龙某、夏某、夏某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原经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原审宣判后,长沙市X村X组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0月27日向其送达了交纳上诉费用通知,限其于2011年11月7日之前交纳上诉费,但上诉人长沙市X村X组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长沙市X村X组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均按原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新
审判员郭&x
代理审判员曹彦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彭琛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
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