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男,1967年生。
被告肖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罗某诉被告肖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宁建道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肖某于2011年多次在原告经营的加油站加油,现欠原告油款300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肖某自愿于2011年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偿还原告罗某300元;
二、其他双方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罗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曹文斌
二0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文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