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村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维龙,高陵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男,24岁,汉族,(略)。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郭某某于201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原告预交3300元,退付其1650元)。
审判员张高陵
二0一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张雪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