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
被告唐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唐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唐XX在资兴市XX公司的工资11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唐XX在资兴市XX公司的工资11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黄荣
二0一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廖发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