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
原告何某。
被告何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何某与被告何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何某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何某及其家庭成员XX在香花信用社账户存款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何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何某及其家庭成员XX在香花信用社账户存款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姚永飞
审判员谭智勇
审判员张泽艳
二0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何某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