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刘雪,女。
2010年4月9日本院收到刘雪的起诉状,其以与贾XX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院已于2010年4月7日受理贾XX向本院提起的离婚诉讼案件,案号为:(2010)临民初字第X号,刘雪的起诉属于重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刘雪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本案诉讼费300元,全部退回刘雪。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晓明
二O一O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田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