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黄某与永州恒立经贸投资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双牌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男,1965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男,1954年出生。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永州恒立经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永州冷水滩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陆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2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某诉被告永州恒立经贸投资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唐清群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书记员刘铸平担任法庭记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永州恒立经贸投资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20日以前给付原告黄某工资欠款894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被告永州恒立经贸投资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唐清群

二O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铸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