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男,1986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杜泉江,双牌县峦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黄某,男,1958年出生。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院于2012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某诉被告黄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唐清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杨某诉称,2012年1月30日原告驾驶粤x小型普通客车由邵阳市前往广东省,当车行驶至S216线53公里加300米路段时,与被告黄某驾驶的湘x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北往东转弯进入麻江乡加油站时两车相撞后发生侧翻,造成原告车辆受损,车上人员莫新校、银某、蒋爱花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调查取证,双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2年2月10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事故原告负主要责任,被告黄某负次要责任。被告受伤后的治疗费用2281.69元系原告为被告垫付。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车辆造成的损失费及返还垫付被告的医疗费,均无果。被告黄某对原告诉讼请求的事实予以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黄某赔偿原告杨某车辆损失费人民币2000元;
二、本案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原告杨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手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唐清群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铸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