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女,1988年出生,汉族,湖南省(略)人,农民,住(略)。
被告陈某,男,1984年出生,汉族,湖南省(略)人,农民,住(略)。
案由:离婚。
原告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于2008年9月2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陈某祺。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感情一般。被告爱好玩牌,原告多次恳求被告戒赌,被告仍没有改变,后越演越烈,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婚生女陈某祺由被告抚养;原、被告持有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原、被告双方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婚生女出生后,一直随被告的母亲生活,饮食起居一切开支都由被告负担,原告偶尔会寄部分小孩抚养费给被告,夫妻分居至今已两年之久。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同意离婚,请求判决婚生女随被告生活,由原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200元至婚生女年满18周岁。
经审理查明,2006年原、被告自由恋爱,2008年9月2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陈某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存款和共同债权债务。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被告爱好玩牌,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为此,原告外出务工,自2009年起至今,原、被告夫妻分居已两年有余。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郭某与被告陈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陈某祺随被告陈某生活,由其抚养、教育,原告郭某每月支付陈某祺生活费200元,从2012年6月起至陈某祺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支付一次);陈某祺的教育费、重大疾病的医疗费,由原、被告凭票据实各承担一半;原告郭某享有探望陈某祺的权利,被告陈某应当予以协助;
三、原、被告持有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四、其它事项双方无争议;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原告郭某自愿承担。
审判长张余良
审判员郭某云
人民陪审员刘晓蔚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曹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