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胡某。
被执行人上海某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2009)卢民一(民)初字第X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某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已停止营业,拖欠的社会保险费人民币52,588.6元,本院依法扣划银行存款人民币846,458.7元,目前该执行款无法清偿被执行人的全部债务,申请执行人的受偿金额为人民币162,921元,故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09)卢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敬
审判员曹敬
书记员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