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何成干,资阳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周某,男,1983年8月26日......
委托代理人钟某兵,益阳市X区扬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钟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雄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钟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及其家人因生育小孩是否选择剖腹产产生矛盾,后又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回娘家居住,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周某由原告抚育成年,由被告负担抚育费。
被告周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一直很好,原告回娘家居住后被告亦多次去接回家。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0月1日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9年4月7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周X。双方因家庭琐事闹矛盾,原告时常回到娘家居住,被告多次同村干部去接,原告亦同被告回家。双方自2011年7月起分居至今。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籍证明、证人证言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虽因家庭琐事闹矛盾,但都能为和好夫妻关系共同努力,且分居时间较短,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可能,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钟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刘雄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熊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