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系曹某乙妻兄。
委托代理人曾建军,汝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何某丙,男。
委托代理人何某丁,系何某丙胞兄。
被告曹某戊,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己军,湖南扬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城支公司,住所地汝城县X路X号。
负责人莫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李某己,男。
原告曹某乙与被告何某丙、曹某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城支公司、李某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某丙智独任审判,于2012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曹某乙所诉医疗费、误某、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赔偿金、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等损失46047元,由被告何某丙承担21000元(已付清),被告曹某戊承担90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城支公司承担120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城支公司直接汇入曹某乙银行账户),被告李某己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放弃对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被告曹某戊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
城支公司同意在2012年7月14日前付清原告上述款项。
本案受理费500元,原告自愿承担。
其他无异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何某丙智
二0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何某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