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城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莫某,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何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城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4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某友独任审理,经原、被告同意,本院于2012年5月8日进行了庭前调解,原告何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城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2日,停靠在茶亭坳木材检查站原告何某驾驶的湘x号货车被崇义县X村张建驾驶的赣x号农用车碰撞,导致两车都有毁损,张建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张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为修复自己的车辆,原告何某花去了修理费8700元。2011年5月14日原告何某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城支公司为湘x号货车投了交强险和商业全额保险,保险期至2011年5月14日。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何某车辆修理费87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城支公司同意承担4300元,并在2012年6月8日前付清。原告对此无异议,并同意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自愿承担
以上协议由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某友
二O一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何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