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长沙市X区。
委托代理人蔡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长沙市X区。
原审被告欧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X区。
原审被告李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长沙市X区。
原审第三人长沙XX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区。
上诉人李XX因与被上诉人胡XX、原审被告李X、原审被告欧XX及原审第三人长沙XX食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2011)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2年5月7日,上诉人李XX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XX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XX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因撤回上诉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李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卢苇
审判员唐珍枝
代理审判员黄红萍
二0一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王一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