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临澧县。
被告周x,女,1962年出生,汉族,住临澧县X镇,现羁押于湖南省女子监狱。
本院于2012年5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x诉被告周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x与被告周x离婚;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芳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赵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