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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

被告钟某,女。

原告朱某与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宋智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曾碧丹、人民陪审员朱某凤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某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下半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匆忙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生育儿子朱某某。婚后,原告日渐发现被告心胸狭窄且为人处世很差。2010年农历8月27日,被告偷偷带着儿子离家出走。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判令离婚,婚生儿子随原告生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某丙、未某丁。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下列X组证据:

1、结婚证。拟证实原、被告系合法夫妻。

2、北水村村委会证明。拟证实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被告于2010年农历8月27日趁家人不在带着儿子离开原告至今未某。

上述X组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原告的陈述和举证,本院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原告朱某与被告钟某于2009年2月24日在汝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男孩朱某某。婚后,双方未某办共同财产。2010年农历8月,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被告带着儿子朱某某离开原告外出下落不明至今。庭审中,原告坚决要求抚养小孩,不要求被告承担小孩抚养费。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能否存续,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基础。原、被告婚后不注意培养夫妻感情的方式方法,致使夫妻失和,被告外出下落不明至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庭审中,原告坚决要求抚养小孩,不要求被告承担小孩抚养费,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由此引起对自己相关不利的法律后果依法应自行承担。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不同意与被告和好,坚决要求离婚。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朱某与被告钟某离婚。

二、婚生男孩朱某某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小孩成人后随父随母由小孩本人选择。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何宋智

代理审判员曾碧丹

人民陪审员朱某凤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何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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