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告长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姜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龚××,律师。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龙××与被上诉人长沙××科技有限公司、姜某、姜某×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略)人民法院(2010)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龙××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龙××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龙××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16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80元,由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湖
审判员卢苇
代理审判员黄红萍
二○一二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吴玉皎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