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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龙××与被上诉人长沙××科技有限公司、姜某、姜某×与公司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告长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姜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龚××,律师。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龙××与被上诉人长沙××科技有限公司、姜某、姜某×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略)人民法院(2010)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龙××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龙××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龙××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16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80元,由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湖

审判员卢苇

代理审判员黄红萍

二○一二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吴玉皎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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