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长沙市X区碧海云天洗浴广场,住所地长沙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杜某。
委托代理人肖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申请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申请人长沙市X区碧海云天洗浴广场因与被申请人张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长沙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芙劳仲案字(2011)第X号仲裁裁决,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依法撤销该仲裁裁决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2年4月23日,本院收到申请人长沙市X区碧海云天洗浴广场的撤诉申请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长沙市X区碧海云天洗浴广场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沙市X区碧海云天洗浴广场要求撤销长沙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芙劳仲案字(2011)第X号仲裁裁决书的申请。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长沙市X区碧海云天洗浴广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廖征
审判员卢苇
审判员唐珍枝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邱丽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它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