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漯河市X区农林局诉被告李XX、吕XX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郾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漯河市X区农林局。住所地:漯河市X区XX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黄X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谢XX,该局员工。

委托代理人康云生,漯河市X区沙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漯河市X组X号。

被告吕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漯河市X镇X路X号。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曹俊高,漯河市X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漯河市X区农林局诉被告李XX、吕XX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漯河市X区农林局于201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X区农林局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漯河市X区农林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漯河市X区农林局负担。

审判长乔楠

审判员张静

代理审判员曹晓红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启伟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