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漯河市X区农林局。住所地:漯河市X区XX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黄X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谢XX,该局员工。
委托代理人康云生,漯河市X区沙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漯河市X组X号。
被告吕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漯河市X镇X路X号。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曹俊高,漯河市X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漯河市X区农林局诉被告李XX、吕XX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漯河市X区农林局于201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X区农林局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漯河市X区农林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漯河市X区农林局负担。
审判长乔楠
审判员张静
代理审判员曹晓红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启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