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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谭某与被上诉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肖尚文,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某某,男,汉族,1982年5月11日,住(略)。

上诉人谭某与被上诉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一重工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1)长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谭某于2003年8月29日应聘至三一重工公司工作,先后在该公司技改办、基建办工作,2010年9月30日,谭某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写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谭某的工资发放至2010年8月31日止,三一重工公司未发放谭某2010年9月的工资。谭某于2011年4月诉至长沙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因对仲裁裁决不服,遂诉至原审法院。

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补偿谭某20000元,于签订调解协议后的十日内支付到谭某的工资账号上;

二、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谭某再无其它任何劳动权利与义务,双方当事人之后不得再就劳动关系主张任何权利;

三、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谭某双方均同意将调解协议提交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

四、本案一审诉讼费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二审诉讼费10元,因适用调解结案减半收取5元,合计10元,由谭某承担;

五、其它双方无争议。

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之日起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唐珍枝

审判员卢苇

代理审判员黄红萍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邱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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