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随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夏黎明,许昌市魏都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汉族。
上诉人随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常某某雇员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魏都区人民法院(2008)魏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随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夏黎明,被上诉人常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08)魏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马俊勇
审判员蔡某慧
代理审判员李红涛
二0一0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崔君(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