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投劳前住(略)(市)北塔区X乡X村X组X号。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6日作出(2008)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x元(已缴)。2008年8月21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12年5月25日止。
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2011年4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略)院审理。(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19日进行了公开听证,(略)人民检察院指派驻狱检察员孙江峰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指派李勇潭出席法庭,(略)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呈请建议书称,罪犯马某某投劳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劳动积极,完成任务好。
以上事实有考核登记表、奖励审批等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呈报罪犯马某某的改造表现属实,(略)院予以确认。
(略)院认为,罪犯马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1年5月25日止)。
(略)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姚云
审判员罗晚生
审判员马某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龚晓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