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都市职业学院,住所地:长沙县X村国际空港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吴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该学院老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罗迎华,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都市职业学院与上诉人龙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0)长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龙某于2007年6月4日进入湖南都市职业学院担任电工班班长,2007年10月起担任后勤处副处长,主持后勤处的工作,双方于2007年12月29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从2007年12月29日至2008年12月28日,2009年1月1日双方再次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从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2010年2月2日,湖南都市职业学院作出(略)号解聘通知书,并要求龙某于2010年3月1日办理离校手续。龙某认为湖南都市职业学院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系无故辞退,遂向长沙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湖南都市职业学院
经仲裁后不服,遂诉至法院。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湖南都市职业学院从以人为本,关爱职工的角度考虑,同意在2012年1月6日之前,自愿付给龙某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0000元,如在此期间未支付,湖南都市职业学院自愿另行承担10000元的违约金。
二、由于养老保险金部分不属于法院处理部分,湖南都市职业学院与龙某均自愿接受长沙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处理。
三、龙某与湖南都市职业学院再无其它任何权利与义务,双方当事人不得再主张任何权利。
四、龙某与湖南都市职业学院双方均同意将调解协议提交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
五、本案一审诉讼费10元,二审诉讼费20元,因适用调解结案减半收取10元,合计20元,由湖南都市职业学院承担。
六、其它双方无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之日起生效。
审判长唐珍枝
审判员卢苇
代理审判员黄红萍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某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