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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第一纺织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晋商联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第一纺织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厂办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晋商联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X号楼X层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娄进,河南辉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令,河南辉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第一纺织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纺织器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晋商联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商担保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纺织器材公司委托代理人高某某,被上诉人晋商担保公司委托代理人娄进、韩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5日,纺织器材公司与晋商担保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协议,协议约定:纺织器材公司按晋商担保公司规定交纳担保手续费、保证金后,为纺织器材公司向郑州市商业银行中原路支行借款300万元提供信用担保。纺织器材公司承诺按晋商担保公司规定一次性交清担保费和保证金,贷款担保费按贷款金额的月5‰计算,于本合同正式签订后三日内交付晋商担保公司。如因纺织器材公司原因造成其与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不能签订或贷款不能发放、担保不能成立等情形时,晋商担保公司应当在扣除300万元的1%手续费后,余款退还纺织器材公司。履约保证金按贷款金额的10%计算,与担保费同时交付。保证金在纺织器材公司全面履行与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后或出现纺织器材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不能签订或借款不能发放、担保不能成立等情形时,由晋商担保公司全额退还纺织器材公司;由于贷款银行非晋商担保公司的业务合作银行,本次贷款担保是纺织器材公司联系贷款银行提出的,由晋商担保公司提供信用担保的一次性业务,故贷款银行是否接受晋商担保公司的信用担保,除晋商担保公司按银行正常手续提交相关企业情况材料外,不承担其他相关责任与费用等。协议签订后,纺织器材公司依约向晋商担保公司支付了担保费和保证金48万元。后来银行贷款不能发放,晋商担保公司于2009年2月19日退还纺织器材公司担保费和保证金45万元,扣除了300万元的1%手续费3万元。纺织器材公司要求退还剩余3万元,为此,双方产生纠纷,酿成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纺织器材公司与晋商担保公司签订的《委托担保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纺织器材公司、晋商担保公司协议明确约定贷款银行由纺织器材公司联系,还约定由纺织器材公司原因造成的贷款不能时,晋商担保公司有权在扣除300万元的1%手续费。协议签订后,晋商担保公司依约履行了义务。故纺织器材公司要求晋商担保公司退还手续费3万元,要求晋商担保公司支付使用纺织器材公司48万元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河南第一纺织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42元,由河南第一纺织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纺织器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银行未发放贷款的原因是因为晋商担保公司的不具有担保人资格造成的,晋商担保公司无权收取纺织器材公司3万元的手续费;晋商担保公司占用纺织器材公司48万元的贷款费用期间的孳息,晋商担保公司应当返还。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晋商担保公司答辩称:晋商担保公司的义务是只需按银行正常手续提交企业材料,没有其他义务,纺织器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贷款未发放是因为晋商担保公司不具有担保资格造成的;委托合同约定并未对贷款费用在交纳后至返还期间的利息问题。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纺织器材公司与晋商担保公司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纺织器材公司向银行贷款不能后,晋商担保公司收取纺织器材公司3万元手续费后,其他款项已经退还纺织器材公司,符合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纺织器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贷款不能是晋商担保公司造成的;纺织器材公司向晋商担保公司交纳的48万元系保证金及手续费,纺织器材公司要求返还占有期间的利息,无合同约定和法律依据。综上,纺织器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实体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42元,由河南第一纺织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岳修文

审判员刘富江

审判员崔凤茹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程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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