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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隆发车辆配件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常州隆发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X巷X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女,1982年4月7日,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略)。

申请人常州隆发车辆配件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9年12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EC/x,票面金额为人民币壹拾贰万叁仟玖佰零肆元肆角整,出票人为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常州隆发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建行城东支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常州隆发车辆配件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芳

审判员武慧鑫

审判员徐苗苗

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潘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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