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某某。
委托代理人郑纪宝,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进伟,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牛某某为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9)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纪宝,被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进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9)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张鹏
审判员张红
审判员孙燕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田森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