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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涂某给付欠款纠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宁陕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涂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依法执行本院(2011)宁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5000元一案,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拒不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作出(2012)宁执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000元、支付令申请费170元、执行费50元,共计522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1)宁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宁

审判员张小玲

审判员徐智伟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吕江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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