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安执委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文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侯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X乡。
申请执行人文某与被执行人侯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侯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举证其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张斌斌
执行员李某日
执行员罗应忠
二○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马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