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某在未取得建筑行业资质的情况下,与方太海签定协议,为方太海承建楼房。在施工期间胡某某忽视安全生产,未采取安全防范错施,也未要求施工人员使用安全装置。2010年7月13日17时许,胡某某雇佣的工人周厚财在施工作业时,被从三楼坠落的吊机砸死。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赔偿协议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胡某某有自首情节。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其犯罪事实无异议,要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某在未取得建筑行业资质的情况下,承建固始县X街道方太海的楼房建筑工程。施工工地未设置安全防护网、防护架等安全防护措施,也未要求施工人员使用安全装置。。2010年7月13日17时许,胡某某雇佣的周厚财(男,62岁,住固始县X镇X村)在施工作业时,被从三楼坠落的吊机砸死。胡某某在现场报案,后到公安机关自首。经法医鉴定,周厚财系因颅脑损伤而死亡。案发后,胡某某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11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证人陈××、张××、杨××证言,固始县公安局抓获经过,被告人胡某某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赔偿协议,户籍证明、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未取得建筑行业资质,建反建筑规章制度,在安全设施不完善的情况下施工,以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固始县人民检察院关于被告人胡某某的犯罪事实、罪名及有自首情节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某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祁长琴
二0一0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齐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