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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叶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现住陕西省西安市X街。

被执行人叶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永嘉县X区,系浙x号汽车驾驶员。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杨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叶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案款共计6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叶X已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执行费50元,本院已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杨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

代理审判员张艳萍

代理审判员王某江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牛党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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