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现住陕西省西安市X街。
被执行人叶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永嘉县X区,系浙x号汽车驾驶员。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杨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叶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案款共计6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叶X已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执行费50元,本院已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杨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
代理审判员张艳萍
代理审判员王某江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牛党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