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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与陕西X学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冯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原籍山西省芮城县X村,现住(略)。

被执行人陕西X学校,住所地:杨凌示范区X路。

法定代表人席X,该校校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某与被执行人陕西X学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陕西X学校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执行人租金152928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335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执行费2244元,已执行到位。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

代理审判员张雯雯

代理审判员张艳萍

二0一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朱育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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