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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陵区支行与李X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陵区支行。

住所地:杨陵区X路X号。

代表人孙某某,男,汉族,杨陵区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赵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杨陵支行干部,住武功县X镇X路建设银行家属院。

被执行人李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系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生,住甘肃省会宁县X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陕杨证经字第X号执行证书,于2012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李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贷款及利息共计8876.23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X已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执行费50元,本院已执行到位,故本案应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咸阳市X区公证处作出的(2012)陕杨证经字第X号执行证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

代理审判员张艳萍

代理审判员张雯雯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朱育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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