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XX,女,汉族,住永寿县X街道,永寿县XX中学教师。
被执行人袁XX,男,汉族,住址永寿县X组,农民。
申请执行人李XX与被执行人袁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3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李XX提出离婚,被告袁XX同意。二、孩子李XX随原告李XX生活,。李XX自愿承担孩子的抚养费。三、被告袁XX自愿放弃一切财产权利。四、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李XX自愿承担。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2)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面履行了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审判员严永锋
二0一二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杜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