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陈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淮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玲),女,28岁。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30岁。

被告杨某某,男,27岁。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2年2月7日办理了结婚证。X年X月X日生育儿子杨某。婚后由于性格不合,经常生气,打架,被告对家人不管不问,出去打工没有给家里寄过一分钱,一走就是4年,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杨某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

被告杨某某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2年2月7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于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杨某,二人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原告无嫁妆。

上述事实,由原告陈某及举证材料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八年之久,且生育一男孩,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只要双方互谅互让,以诚相待,共同为家庭和孩子着想,夫妻关系是能够和好的,据此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能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潘恒修

审判员张常健

二0一0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刘斌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