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
被告邹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涛,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尹彩琼
二O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魏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