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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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隆法民二初字第9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

被告邹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涛,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尹彩琼

二O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魏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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