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XX,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宋顺生,湖南群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唐XX,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12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XX诉被告唐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肖运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周瑛担任法庭记录。经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1月13日在双牌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小孩唐XX。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也没有夫妻共同债权,有夫妻共同债务10000元。原、被告结婚后,由于性格上的差异,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XX与被告唐XX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小孩唐XX由被告唐XX抚养成年,被告自愿承担全部抚养费用;
三、夫妻共同债务10000元由被告唐XX负责偿还。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杨XX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肖运华
二O一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周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