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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诉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男,汉族,34岁,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女,汉族,35岁,住(略)。

被告张某,女,汉族,43岁,住(略)。

原告黄某诉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1年5月31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的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诉称:2010年元月31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张某条,欠条注明被告尚欠原告里子布料款4900元未还。后经催要,被告不予还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里子布料款49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某法庭提交的证据有:欠条1张,拟证明被告欠原告4900元里子布料款。

被告张某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欠条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0年元月31日,被告张某给原告黄某出具了一张某条,欠条注明被告欠原告里子布料款4900元。之后,原告催款无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里子布料款49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里子布料款4900元,证据充分,事实清楚,被告有责任清偿该笔款项,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某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十四条第某款、第某、第某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某偿还里子布料款4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文锋

人民陪审员何保险

人民陪审员阴彦平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侯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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