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拐卖妇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6、7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将从湖北省领回来的精神病人许XX,经陈XX介绍,以6500元的价格卖给孔XX为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陈XX、孔XX、许XX、邓XX等人的证言、精神病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将拐骗的妇女,给予出卖,其行为构成拐骗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27日起至2016年9月26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朱建永
审判员张新爱
审判员陈素霞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