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盘XX,男,1979年出生,瑶族。
被告唐XX,男,1984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蒋隆旭,双牌县峦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为一般授权。
本院于2011年12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盘XX诉被告唐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蒋文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开庭审理,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原、被告于2009年2月23日在双牌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11月15日,生育小孩盘XX。由于原、被告在性格上和生活方式上的差异,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盘XX与被告唐XX自愿离婚;
二、小孩盘XX由被告唐XX抚养,并由被告唐XX承担全部抚养费。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盘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蒋文辉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肖运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