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司,住所地上海市××向××室。
法定代表人季某。
委托代理人鄢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
被告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区X路××日报社内。
法定代表人薛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
委托代理人屈某。
原告上海××司(简称弓禾××公司)与被告华××××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1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于2011年10月11日向原告送达了诉讼材料,指定其举证期某至2011年11月19日,于2011年10月18日向被告送达了诉讼材料,指定其举证期某至2011年11月22日。2011年12月13日,本院依法组成合某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鄢某、刘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弓禾××公司起诉称:原告是艺人范某某、黄某某婚纱礼服系列摄影作品“巨星浪漫代言系列1-55(作登字09-2010-G-X号)的著作权人。2010年6月,原告发某被告未经合某授权在其经营的网站www.x.v0c.x.cn上擅自使用并传播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上述作品中编号为FH-12的照片。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原告认可涉案网站已经没有涉案摄影作品,并据此撤回了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制止侵权的合某支出共计人民币2万元。
被告华××××公司答辩称:一、被告转载金鹰网新闻作品,并且注明了来源,应属于合某使用范畴。二、被告没有违法行为也没有主观过错,更没有对原告的利益造成不当损害,不构成侵权。三、原告庭审时出具的由上海市闵某某证处封存的光盘,庭审时确认该光盘胶口处已脱胶,原告出具的这份公证光盘有瑕疵,真实性合某无法确认。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理人身份证明。拟证明原告主体资格适格。
证据2,被告信用信息。拟证明被告主体资格适格。
证据3,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复印件及作品登记证书。拟证明原告对《巨星浪漫代言系列1-55》享有著作权。
证据4,公证书(附光碟)。拟证明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侵犯了原告对该摄影作品的著作权。
证据5,公证费票据复印件,拟证明原告公证费用支出。
被告华××××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对原告的证据发某了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和证据2的合某、真实性和关联性均没有异议。证据3由于没有原件,真实性、合某、关联性均有异议。证据4真实性、合某无异议。证据5的真实性、合某均无异议,但认为此费用与本案无关。
根据当事人的质证意见,本院经审查对上述证据作如下认证:证据1和证据2,被告对其真实性、合某、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其证明力结合某他事实予以综合某定。对证据3,被告认为没有原件,真实性、合某、关联性均无法确认,本院认为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该证据为伪造,本院予以认定。证明力结合某案事实予以综合某定。对于证据4,被告认为光盘存在事先启封的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某十七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本院认为,在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情形下,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证据5真实合某,证明力结合某案事实予以认定。
根据以上定案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6日,上海市版权局颁发某了摄影作品“巨星浪漫代言系列1-55”的作品登记证书,该证书载明“作者:季某”、“著作权人:上海××司”,作品登记号为09-2010-G-X号。上述作品为艺人范某某、黄某某的婚纱礼服摄影作品,其中包括编号为FH-12的涉案作品。2010年6月21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向上海市闵某某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在上海市闵某某证处公证员崔某、庞某某的监督下,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在上海市闵某某证处X室,通过上海市闵某某证处提供的电脑及网络设备进入互联网后,下载屏幕录像专家V7.0试用版,并将该软件安装后,保存于电脑桌面。随后,由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在开启屏幕录像专家V7.0试用版录像功能的状态下,点击电脑桌面的浏览器,打开百度主页http://www.x.c0m/,输入“湖南在线范某某婚纱照”,搜索显示的第某条信息为“范某某美艳婚纱照曝光,扮公主拥型男入怀湖南在线”点击进入登录网址为http://x.v0c.x.cn/x/201002/(略).html的网页,该页面显示有标题为“范某某美艳婚纱照曝光扮公主拥型男入怀(图)”的图文文章,并显示时间为“X-X-X:11:08”,同时附有范某某照片。点击该照片下的[7],网页界面上显示有涉案摄影作品,该摄影作品下方显示有“范某某唯美婚纱写真”,“近日,范某某身穿婚纱和神秘男拍摄甜蜜写真。期某,范某某换了两套婚纱,扮相如同甜美的公主。范某某拥抱型男入怀睡觉”文字。在文章最下方小字显示“[稿源:金鹰网]。该公证书的内容还包括除本案外其他74家网站使用弓禾××公司摄影作品的情况,弓禾××公司共支出公证费3000元。公证费发某号码为:(略)。网址为www.x.v0c.x.cn的湖南在线网为华××××公司经营。华××××公司认可涉案摄影作品曾放置于湖南在线网上。
本院认为:摄影作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依据“巨星浪漫代言系列1-55”的作品登记证书,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原告弓禾××公司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权。就本案所涉被控侵权事实,华××××公司对其网站使用涉案摄影作品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其对涉案摄影作品的使用属于报道时事新闻的合某使用。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某条第某项,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某、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单纯事实消息。就本案华××××公司对涉案摄影作品的使用方式而言,不仅通过文字对涉案摄影作品所展现内容进行描述,并引用了涉案照片。网民可以直接在该文中欣赏到涉案摄影作品,故已超出了“单纯事实消息”的范畴。故不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时事新闻,亦不适用著作权法关于时事新闻合某使用的规定。故对于华××××公司的上述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本院因此认为华××××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登载弓禾××公司享有权利的涉案摄影作品,侵犯了弓禾××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华××××公司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弓禾××公司已经撤回要求华××××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对此不再审理。
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某十九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某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原告无法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和被告的侵权获利,符合某用法定赔偿的条件。本院根据涉案作品类型、被告侵权主观状态、侵权情节、涉及的侵权范围等综合某定赔偿数额,同时考虑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某开支,对其主张的赔偿数额部分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某条、第某条第(五)项、第某、第某条第某款第(十二)项、第某十八条第(一)项、第某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华××××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司经济损失2000元。(包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某费用)
如果华××××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某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朱曦
代理审判员谭斯元
代理审判员伍峻民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杨雯雯
附有关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某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某,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第某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某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
(五)摄影作品;
……
第某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某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
第某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某、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某、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某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某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某条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某、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单纯事实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