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临澧县x,住所地临澧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陆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x,男,1975年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
本院于2012年4月17日受理了原告临澧县x与被告姜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姜x于2012年6月30日之前返还原告临澧县x借款本金350000元,按借款合同支付相应的借款利息;
二、原告临澧县x在被告姜x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享有对被告姜x所有的位于临澧县X镇X路居委会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号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本案诉讼费7064元,减半收取3532元,由被告姜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马俊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