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鲍x,女,1977年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X镇。
委托代理人张简政,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辛xx,男,1970年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X镇X街居委会红军路X号。
被告庞xx,女,1975年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X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鲍x与被告辛xx、庞xx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鲍x于2012年6月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庞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鲍x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鲍x撤回对被告庞xx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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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孙凌
二0一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汪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