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黄某芳,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宜章县X组。
申请执行陈东川,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宜章县X组。
申请执行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申请执行人陈东川。系申请人陈东川之长子。
申请执行黄某松,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申请执行人陈东川。系申请人陈东川之二子。
申请执行黄某晒,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申请执行人陈东川。系申请人陈东川之三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东川、黄某、黄某松、黄某晒申请执行黄某芳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某芳于2011年11月14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黄某芳称,没有收到本院判决书,该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依法不能进入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本院系通过法院特快专递送达的判决书,但在收到法院特快专递的签名中,无法辨认签收人的姓名,亦无法证明异议人已收到判决书。2011年11月30日本院重新向被执行人黄某芳送达了判决书,被执行人黄某芳在收到判决书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了上诉状。本院认为,异议人黄某芳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2011)宜执字第X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金昌
审判员兰四兵
审判员王君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陈春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