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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神康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河南保生堂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郑州神康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正兴、赵某某,河南豫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河南保生堂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郑州神康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河南保生堂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2日做出的(2009)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判决错误,请求撤销原判,依法裁决。

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州神康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张绍斌

审判员张玉霞

审判员徐国庆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友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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